评审政策

2017年上海市农业机械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7 14:49:38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工程系列农业机械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7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农业机械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农业机械化高级工程师,郊区机械、仪表电气、化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业
机械、仪表电气、化工3个专业。
三、申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农业机械推广与管理工作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或在本市郊区从事机械、仪表电气、化工工作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四、基本要求
1.学历、资历要求: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程系列农业机械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3)具备上述学历要求,且已取得其他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到工程技术工作岗位满1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能胜任现任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到2017年12月底。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如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4)虽暂不具备以上学历或资历,但在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符合下列2个及以上条件者,可以破格参加申报评审(学历、资历均不符条件者不能破格参加申报评审):
①3年考核优秀。
②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及以下2项的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及以下2项的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金、银质奖,质量奖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持组织实施者。
③在区县级以上部门立项的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攻关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破格申报人员,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推荐,必要时将进行面试答辩。
2.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前置条件,但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3.论著、论文要求: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公开发表的与本人工作和评审专业内容相关的学术著作或论文2篇。或未公开发表的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与本人工作和评审专业内容相关的论文、技术报告3篇。
4.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提交近5年累计不少于216学时且含有本市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创新知识公需科目中级班、项目管理公需科目中级班(3选2)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证明。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本人工作单位公示5天,公示证明详见附件3,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本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可在上海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职称评审”)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栏)查询、下载。
六、申报咨询及材料受理
1.咨询电话:23113035、51102375、33507452。
2.材料受理:
(1)区属单位
①受理时间:2017年7月1日-31日9:00-11:00、13:30-16: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②受理地点:各区人社局职称申报材料受理点,详见附件5。
③报送时间:2017年8月16日-31日,各区人社局职称工作部门将通过初审的材料送至吴中路628号,联系电话:51102375、33507452。
(2)市属单位
①受理时间:2017年7月17日-31日9:00-11:00、13:30-16: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②受理地点:吴中路628号,联系电话:51102375、33507452。
七、评审费用
人民币800元/位(含报名费、评审费等),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支付。
 
附件:1.个人综合报告;
2.承诺书;
3.单位公示证明;
4.评审材料目录及要求;
5.各区人社局职称申报材料受理点。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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