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1:09:56 浏览量: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实践能力,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同意,现将做好2021年度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单位要确实加强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突出工作业绩,合理设定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服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的考核评价权重,适当调整论文评价,注重临床综合能力考核。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推荐适当向急诊医学、儿科学等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各单位要加强健康科普机制化建设,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鼓励临床医师和药师等参与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工作业绩纳入正高级职称申报考核内容。

  各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别和专业特色,分类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单位临床信息化数据,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见附件),同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申报医师类卫生高级职称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凡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组织人事干部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要点,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岗位设置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凡参加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单位结合岗位要求考核其能力水平,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要求按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二、特殊人员申报要求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报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申报

  按照《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文件精神,相关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按上述文件执行。

  (三)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

  1、符合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的直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单位给予优先推荐,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因抗疫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可将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成果替代发表论文。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单位申报时须提供《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名单》(见附件)。

  2、援鄂、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两家定点医院(含由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抽调人员)的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3、直接参加疫情防控的主治医师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天数计入下基层定期工作经历。援鄂主治医师可视作完成定期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报送要求

  1、根据本市相关文件要求,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的学历、论文发表、课题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材料申报之日。

  2、所有申报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附件盖骑缝章。论文只需提供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论文杂志原件由单位进行审核。为了加强申报人员信息管理,单位需登录“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数据采集系统”打印申报人员《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3、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职称申报,原则上由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受理审核后上报。企业内设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原则上由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受理审核后上报。符合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现在本市医药商业行业和中药商业行业从事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审核后上报。

  (二)信息提交要求

  申报人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报,在线填写基本资料,提交并打印《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认信息无误后签署“诚信承诺书”。推荐单位、主管部门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认真填写、审核信息后上报。具体操作指南详见“上海卫生人才网—人才评价—职称评审”专栏。

  (三)公示要求

  为了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将考核推荐的结果、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名单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填写《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公示一览表》(见附件)。

  四、评审面试要求

  (一)凡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面试。面试时,申报人员须用PPT形式进行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和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表的论文、承担的课题及临床创新等),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申报人员制作PPT电子文档内容不得超过20页,文件大小严格控制在5M内,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学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各主管部门(单位)汇总申报人员PPT电子文档后,统一于10月22日前上传至“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

  (三)经批准不参加面试的执行援外医疗和援藏援疆援 青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名单》(见附件)。

  五、审核受理时间、地点及相关费用

  (一)职称申报网上注册报名、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截止。

  (二)受理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9月1日至2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

  9月3日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9月6日 各有关大学

  9月7日 委属单位及其他医疗机构

  (三)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1-63596135。

  (四)费用:评审费1000元/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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